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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

2020-10-21 13:17:44

(2020年第006号)

应市民政局要求,为贯彻落实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》(国办发[2020]21号)和民政部《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的通知》(民函[2020]81号),现将本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公示如下,此标准已于2015年8月6日经第一届会员大会审议并通过。


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

 

第一条 为规范会费交收和管理,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《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章程》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会费交纳遵循公平、公开的原则,按年收取,严格管理。协会会员单位及新申请入会单位,应按规定的标准和时间交纳会费。

第三条 会费标准

会费标准分为四个档次:

(一)会长单位每年30万元;

(二)副会长单位每年25万元;

(三)理事单位、监事单位每年10万元;

(四)会员单位每年2万元。

第四条 会费收交

(一)会员应于每年3月31日前交纳当年会费;

(二)会费全年一次性交纳,也可提前预交;

(三)新申请入会的会员单位,应于收到入会通知后10日内交纳会费;

(四)会费交纳至协会银行账户,协会确认收到款项后出具收款收据;

(五)各种捐赠、赞助不抵扣减免会费;

(六)因故不能及时足额交纳会费的,应书面向协会提出申请,说明原由及延迟交纳时限,并由会员单位代表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,经协会批准后方可延期交纳,但延期交纳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当前年度;

(七)当年内,未经协会批准无故不交纳会费,且经催交仍不交纳会费的,则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五条 会费的用途

根据本会的宗旨和义务,以及所承担的责任,会费主要用于:

(一)为会员提供行业信息支持、资讯服务等方面的费用;

(二)协会开展工作的费用支出,包括为会员维护合法权益的支出,自律检查的支出等;

(三)协会工作性会务费用支出,包括年度会员大会、理事会议、交流学习等;

(四)协会日常办公费用支出,主要为办公场地相关费用、办公用品添置等;

(五)协会网络系统建设等;

(六)协会工作人员薪酬等支出;

(七)其他与本会有关的支出。

第六条 会费的管理

(一)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财税法规管理使用会费,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,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。会费的收支情况、使用情况,秘书处将按规定向理事会报告,并接受会员大会、监事会的监督。

(二)会费标准未经理事会决议不得随意变更。确需变更,须经理事会讨论决定,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才能执行。

第七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审议修改,秘书处根据理事会的决议具体执行和解释。

第八条 本办法自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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